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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7〕129号)

  当事人:深圳市运宏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工业区104栋A305

  法人代表:丁新义

  深圳市运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运宏达公司”)参加了龙岗公安分局人口科活体指掌纹采集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32622)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年11月21日开标。经查,深圳运宏达公司和本项目另一投标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鑫公司”)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具体表现为深圳运宏达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鑫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完全相同。深圳运宏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运宏达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115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后,深圳运宏达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经研究,深圳运宏达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运宏达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0,725元(715,000×15‰=10,725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运宏达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运宏达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运宏达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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