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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8〕9号)

  当事人:深圳市欣百洋服饰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向南三区东美大厦A6

  法定代表人:高波

  深圳市欣百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欣百洋公司”)参加了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布吉街道网格员冬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864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0161031日开标,深圳市东方龙服饰有限公司被推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

  中标结果产生后,我局接到举报称深圳欣百洋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经查,深圳欣百洋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颁发的“推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杰出贡献企业,证书编号:2015DT930”、“中国服装行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证书编号:CPGC2015-KJ928”、“中国服装改革创新示范企业,证书编号:CPGC2015-KJ926”、“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证书编号:CPGC2015-5D9244个证书均为虚假资料。深圳欣百洋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欣百洋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22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欣百洋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我局提交了《申辩函》,经研究,深圳欣百洋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欣百洋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0,994.46元(732,964×15=10,994.46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欣百洋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欣百洋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欣百洋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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