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东方龙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康路45号A栋
法定代表人:李惠琼
深圳市东方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龙公司”)参加了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员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0500)、龙岗区人民医院布类品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1513)、布吉街道网格员冬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8644)3个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局接到举报称深圳东方龙公司在上述3个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经查,深圳东方龙公司在上述3个项目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Kalondi卡龙蒂牌《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该证书系伪造。深圳东方龙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东方龙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28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东方龙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述书》,经研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东方龙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40,343.28元(2,017,164×20‰=40343.28元);
(二)3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东方龙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东方龙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东方龙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