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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8〕51号)

  当事人:广州康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西路2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思永

  广州康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康琼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卫计系统全自动酶免分析仪批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9023)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广州康琼公司在上述项目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第50-52页提供了BIOBASE8001系列全自动酶免工作站的《检验报告》(编号:D2016032206),该《检验报告》系伪造。广州康琼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广州康琼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835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广州康琼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说明函》。经研究,本机关对广州康琼公司的说明不予支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州康琼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24210元(1614000×15=24210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广州康琼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广州康琼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康琼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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