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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8〕97号)

  当事人:南昌市宸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进贤县李渡益康南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邹绍忠

  南昌市宸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宸宇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卫计系统电外科工作站批量采购项目B包(项目编号:LGCG2017149409)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南昌宸宇公司在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载明其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奥林巴斯ESG-400,并于投标文件第21—24页提供加盖了“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公章的《授权书》,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南昌宸宇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是伪造的。南昌宸宇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南昌宸宇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8〕53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南昌宸宇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南昌宸宇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23070元(1538000×15‰=23070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南昌宸宇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南昌宸宇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昌宸宇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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