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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8〕190号)

  当事人:深圳市格润烽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市场街1号1、2、3楼和5、6楼

  法定代表人:李得心 

  深圳市格润烽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格润烽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吉华街道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882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深圳格润烽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证书编号:WNCR—GD07—0184)为虚假资料。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核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关情况的复函》(粤农办〔2018〕47号)等材料为证。深圳格润烽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深圳格润烽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8〕13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深圳格润烽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格润烽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82301.73元(4115086.3元×20‰=82301.73元); 

  (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格润烽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格润烽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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