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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8〕192号)

  当事人: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52号恒昌荣科技园B栋6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卓群

  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童欢笑公司”)参加了龙岗区残联康复器具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768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深圳童欢笑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多感官探索流动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P333810)为虚假资料。以上事实有东莞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测试报告真伪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深圳童欢笑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深圳童欢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8〕16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告知期限内,深圳童欢笑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童欢笑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4060元(406000×10‰=4060元); 

  (二)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童欢笑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童欢笑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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