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审计结果公告

平湖人民医院电梯购置工程竣工决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5〕97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3月16日至8月17日,对平湖人民医院电梯购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平湖人民医院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平湖人民医院,根据深龙发改〔2009〕1328号文件,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58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工程主要内容包括:购置安装医用电梯、杂物电梯、客梯和相应电梯井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经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1 358 000元。工程建设单位为平湖人民医院,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弘毅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工程于2010年1月8日开工,2013年1月23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平湖人民医院和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造价1 538 092元,审计审定造价1 516 915.16元(其中建安费1 421 480.31元),核减21 176.84元,核减率1.38%。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至审计时止,平湖人民医院收到区财政拨该工程相关款项1 358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执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21 176.84元。主要原因:

  1.工程建安费单价和工程量调整,核减7 071.69元。

  2.其他费共核减14 105.15元。其中:监理费核减5 231.15元,招标代理费核减8 874元。

  (二)多付施工招标代理费6 394元。施工招标代理费审定价12 506元,已支付给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18 900元,多付6 394元。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3年1月23日竣工验收,2014年12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21 176.84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本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21 176.84元予以调减,以审计审定造价1 516 915.1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施工招标代理费6 394元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条“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直接收缴”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收回多付的施工招标代理费6 394元。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平湖人民医院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