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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政府在线

发布日期:2022-06-15

文  号:

关于《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1月23日,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从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出台,在社会救助方面首次提出两个阶段和具体目标,在社会救助体系结构、急难救助、支出型救助方面均提出了新要求。省政府对《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进行全面修订,于今年2月份出台了《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既有规定难以适应现实需求,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区分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

  临时救助类型区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前者突出体现救济救难,强调救助的时效性;后者体现救助的过渡性,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方式相互衔接。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在本市发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遭受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财产总额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在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方面,经过相关部门资助后,仍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扩大救助覆盖面

  一是急难型救助对象,从本市户籍人员和取得本市居住证人员,扩大到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在本市发生可以申请急难救助事件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对居住时间不作严格要求。

  二是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扩大,从户籍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持有居住证个人扩大至涵盖持有居住证(含港澳台居住证)人员及其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非户籍家庭成员。

  三是将需紧急救助的困境儿童等纳入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临时救助体系,切实维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一是急难型救助中,人均救助标准一般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支出型救助中,人均救助标准一般不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金数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确定的人均救助标准。

  三是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36个月(含36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临时救助金总额达到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采用“一次审批、按月发放”方式予以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随当年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五、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

  一是急难型救助,明确可以先行救助,急难型救助紧急情况解除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确保在受助人遭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民政部门能够第一时间实施救助。

  二是对于临时救助金总额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明确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时要求街道办事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小额救助审批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六、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兜底作用

  在明确救助次数、救助金最高限额、救助期限的同时,针对特殊情形,规定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变通,兼顾临时救助救急难兜底线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转载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转载时间:2022年06月15日
转载链接:http://www.sz.gov.cn/zfgb/zcjd/content/post_9905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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