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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有关精神,现就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含户籍及非户籍)的就业见习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见习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见习单位实训补贴标准、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标准及在本市未曾缴交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年龄在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其他事宜,仍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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