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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事项的通知

深发改〔2012602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粤价〔2011322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一)属于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发改部门申请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二、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均为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

  (四)物业服务承诺(可参照《通知》中附件1所列相应项目的服务条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须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并同意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见附件3);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附件:1.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样式)

        2.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3.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意见(样式)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12】6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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