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事项的通知
深发改〔2012〕602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粤价〔2011〕322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一)属于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发改部门申请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二、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均为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
(四)物业服务承诺(可参照《通知》中附件1所列相应项目的服务条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须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并同意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见附件3);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附件:1.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样式)
2.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3.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意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