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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提示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48号)规定,龙腾路市政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详见附图),现拟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自本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在拟征收范围内,因下列行为导致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提示。

  

    附件:龙腾路市政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图

 

深圳市龙岗区土地整备中心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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