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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办理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建设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抵押担保等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2015年9月25日作出了《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房征字[2015]1号)。项目规划用地面积4663.39平方米;房屋24栋,房屋占地面积约2501.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280.57平方米;临时建筑约12处,建筑面积约740.2平方米;附属物约75件。(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征收行为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续建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不得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办理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不得以被征收的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不得办理房屋抵押担保,不得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1年。

  请相关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龙岗区土地整备中心

  2015年9月25日

      附件:《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建设用地方案图》(方案号:3009-00I-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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