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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深龙房征字[2015]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项目名称: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目的:确保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范围:项目规划用地面积4663.39平方米;房屋24栋,房屋占地面积约2501.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280.57平方米;临时建筑约12处,建筑面积约740.2平方米;附属物约75件。具体以《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建设用地方案图》(方案号:2009-00I-0022)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征收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土地整备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征收行为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续建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不得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办理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不得以被征收的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不得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1年。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地址:坪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对面,联系人:赖伟波,联系电话:84063359。  

  九、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自2015年925日至2016325日止)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对《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房征字[2015]1)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

  附件:《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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