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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听证报告

  为落实龙岗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龙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集意见和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在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一楼会议室就《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举行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9年9月10日在“龙岗政府在线”发布了听证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8名听证参加人。截至9月26日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名单时,共审核通过8人次有效报名,并在龙岗政府在线上公示。10月18日,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照规定向8名市民送达听证通知书和相关听证材料。10月22日听证会正式举行。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共14人,其中听证主持人1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杨娟),听证陈述人2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彭清端、深圳市德深城市发展咨询有限公司林坚),听证参加人8人(蔡舜、蔡晓奔、邓外成、赵建强、邱伟坚、蒋磊、王健、张勇),听证员2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周子恒、冯雨华),书记员1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徐双林)。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参加人8人,实到8人,符合有关程序规定。

  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陈述了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依据和相关背景,听证参加人按照顺序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最后听证组提出相关听证建议。

  二、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本次听证会共收到意见15条,采纳、部分采纳或者意思一致的13条,解释说明的2条。详见附件《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表》。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集中为以下几点:

  第一,《办法》设定的《监管合同》制度要求,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职能基本相同,且街道审批签署《监管合同》的流程较长,实际操作效果不理想。如确无必要,建议不再保留《监管合同》。

  第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实践中政府工程很难取得这些文件,需要提前进场,一般都是凭项目选址意见或者政府会议纪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议考虑实际情况,在前述内容基础上加一个兜底条款,例如项目选址意见或者政府会议纪要。

  第三,《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临时建设施工用房的,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议明确能适用于政府划拨用地类型上。

  第四,《办法》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材料,规定得很明确,但第九条规定的很多相关部门同意、批准或备案等文件,难以办齐,建议考虑适当精简。

  三、针对听证参加人的主要修改意见,听证陈述人回应了以下观点:

  第一,对于《监管合同》的设置,考虑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删除,相关内容并入到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二是保留但由区局统一签署、转街道执行。

  第二,对于政府工程的项目证明文件,同意设置兜底条款。

  第三,对于在政府划拨用地上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临时建设施工用房的,原则同意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对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材料的精简,目前是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但难以减少,因为这些材料主要来源于《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设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市规资部门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最新政策要求。此外,区局也将在收文后,尽可能将申请资料需要补正的情形一次性查明,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补正,可以嗣后补正重新申请。

  四、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听证组提出以下听证建议:

  第一,对于政府工程的项目证明文件,请听证陈述人按照听证会双方一致的意见处理;

  第二,《监管合同》的设置、政府划拨用地上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临时建设施工用房问题,请听证陈述人按照听证会上的回复意见,进一步研究,确保依法依规地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对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材料的精简,请进一步梳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做到能精简即精简、能明确即明确。

  第四,对于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请听证陈述人一并研究、尽可能吸纳。

  专此报告。

  

  附件:1、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表

        2、听证笔录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19年10月30日

相关附件:

  • 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表.doc
  • 听证笔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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