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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深圳市龙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监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岗区“龙城公园黄阁中路某某工程”中,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该项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项目总监李某辉是该项目直接负责人。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该监理单位的项目直接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的规定,对监理单位项目直接负责人李某辉处罚款1500元。

  二、调查与处理

  2021年11月21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结合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笔录,最终依法决定对监理单位处罚款2万元,对项目直接负责人李某辉处罚款1500元。

  三、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31条裁量档次一般“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一般危害后果的,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权对监理单位项目直接负责人处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即罚款1500元。

  四、典型意义

  建筑施工安全至关重要,监理单位项目直接负责人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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