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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深圳某公司暗管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研磨、清洗工艺产生的工业废水收集至车间外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中的废水未采取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外接管道排入厂区污水管网,流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收集池暗管排放口和外污水管网分别采集水样送检,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以下简称“标准”),监测报告结果为:1.集中收集池暗管排放口:化学需氧量900mg/L(标准为90mg/L),超标9倍;色度(倍)200(标准为40),超标4倍;2.外污水管网:化学需氧量620mg/L(标准为90mg/L),超标5.9倍;氨氮19.4mg/L(标准为10mg/L),超标0.94倍;总磷1.43mg/L(标准为0.5mg/L),超标1.86倍;色度(倍)200(标准为40),超标4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办理结果

  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叁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三、普法意义

  排污者应当遵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污者不但要面临罚款的处罚,还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因此,企业经营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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