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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排放建筑废弃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由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布吉金稻田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三期B--02地块(宗地号:G06317-0108)桩基础工程”未经核准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向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的规定。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

  二、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9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布吉金稻田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三期B--02地块(宗地号:G06317-0108)桩基础工程”未经核准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做好现场证据的保存,结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责任单位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告知责任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任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听证,我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依法对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经核准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四、典型意义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求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坚持保护生态文明,防治污染。强化“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理念,对违反生态文明的生产行为予以处罚,有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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