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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深圳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深圳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龙岗区坂田街道世畅自行车片区02-01地块(宗地号G03309-0038)桩基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深圳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万某公司处罚款263775.83元。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11月15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万某公司存在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龙岗区坂田街道世畅自行车片区02-01地块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桩基础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开工,并在施工许可证下达时已完成69根桩的施工,完成100%的工程量。执法人员完成现场证据的保存,结合对万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最终依法对万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万某公司处罚款263775.83元。

  四、典型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争取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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