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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某公司噪声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营业时音响播放音乐产生噪音,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龙岗分站监测人员对A公司场界外1米处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场界外1米处1#测点,音响,监测时段22:38-23:05(昼间),噪声排放值64dB(A)(排放限值60dB(A));场界外1米处2#测点:音响,监测时段22:38-23:05(昼间),噪声排放值61dB(A)(排放限值60dB(A))。

  A公司在经营时产生的噪声经监测,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边界噪声值或者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普法意义

  A公司作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应当保证其边界噪声值或者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由于噪声污染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易引发大量相关信访投诉。建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给人民群众营造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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