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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安全管理人员李某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鹅湖畔花园1、2、3、4、5、6、7、8、9栋、幼儿园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李某对检查中发现的6#楼21层洞口无防护盖板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该行为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李某处罚款4000元。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10月30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未及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结合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笔录,最终依法决定对安全管理人员李某处以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和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李某处罚款4000元。

  四、典型意义

  建筑施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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