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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0年07月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之某公司公共厕所维护管理不达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日,坂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五和社区某车库电桩统合充电站公共厕所地面有积水、烟头等杂物,对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

  二、调查与处理

  2020年7月3日,坂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通知当事单位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余某于2020年7月7日到坂田街道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根据以上证据,我局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我局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

  三、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不乏产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公共厕所维护管理的情形。被执法队查处时产权单位往往以自己不是实际管理者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即对于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而言,产权单位是责任主体,在此类案件中为理所当然的行政相对人。即使委托他人代为维护管理,产权单位仍然承担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在受到处罚后追究受委托管理人的责任,则是属于民法领域所调整的事项。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改正,往往只能罚款了事。根据《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该项罚则的设置,将逾期不改正作为新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不仅解决了责令改正没有强制性效力的问题,也给予行政相对人以警示,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整改,有利于实现执法效果。

  四、典型意义

  公共厕所虽然占地不大,却是衡量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和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市民群众对于公共厕所的传统印象普遍较差,一方面导致公共厕所无人问津,浪费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对城市整体印象产生负面影响。如今,随着管理要求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传统公厕的形象正从根本上被颠覆。以“干净卫生、功能完善、美观雅致、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圳致力于打造人性化设施齐全、通风无臭、整洁无垢的公共厕所。

  深圳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旨在为深圳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建立市政公厕、社会公厕相结合的城市公厕服务体系、强化监督考核等措施,为市民提供方便、整洁、舒适的如厕环境。产权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同时,公共厕所的干净整洁也离不开市民群众的文明使用。对于乱涂乱画乱张贴、向便器倾倒污物和废弃物、在便器外便溺等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行为,城管部门也将严肃查处、加强监督教育,切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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