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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中骏云景华府1栋、2栋桩基础和主体工程电梯井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随后,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工单位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城公司)下发行政执法文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桃城公司限期7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2019年6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中骏云景华府1栋、2栋桩基础和主体工程检查,发现该工程存在上述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情况,2栋16层仍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桃城公司处罚款15000元。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7月8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桃城公司存在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中骏云景华府1栋、2栋桩基础和主体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完成现场证据的保存,结合对桃城公司项目经理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最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桃城公司责令停业整顿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型意义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甚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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