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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之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超时施工案

  案情:2019年12月29日0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京南路罗岗G06314-59号宗地用地方案图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项目的施工地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影响周围环境。

  解析: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为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后,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为有效解决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进一步提升龙岗区声环境质量,给人民群众营造宜居环境,我局通过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力度、加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执法力度、加大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服务力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升执法效能、执法威慑力、管理水平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信访投诉,提升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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