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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之某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案

  案情:2019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汽修车间作业时产生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登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4.2.2裁量标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不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限期内改正的;罚款1万。”的规定,我局为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后,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利剑三号”、环保督察等行动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对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守护好龙岗的绿水青山,切实强化和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坚决纠正长期违法乱象,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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