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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深圳市凯思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施工设备

  案情:

  2019年7月23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深圳市凯思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的“今日香沙御景园1栋-3栋工程”中,施工设备(塔吊粤LA-T01210和粤LA-T01265)存在地脚螺栓选用与设计不符,起重臂杆件变形等安全隐患。深圳市凯思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安装单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市凯思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

  解析: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的规定,深圳市凯思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安装单位,施工设备(塔吊粤LA-T01210和粤LA-T01265)存在地脚螺栓选用与设计不符,起重臂杆件变形,等安全隐患,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辖区建设主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求各单位遵循《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和主体任务。强化“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处罚,有助于规范全区建筑行业管理,减少和防范我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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