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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之温某来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案

  案情:

  201995日,龙岗区坂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位于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坂李大道佳兆业城市广场旁绿化带上来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现场测量,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占用公共绿地面积6.46平方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我局对作出罚款323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9年9月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

  解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公共绿地实施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等损害绿化的行为,违者按所占用或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在近几年大幅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停车难问题。但是停车难题并不能成为破坏公共绿地的理由。占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行为呈现反复多发的特点,极易导致黄土裸露、对公共绿地造成较大的破坏。城市绿化是影响城市美观的最直接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基础。呼吁大家自觉担负起“城市绿化监察员”的角色,在生活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解决问题,与政府共同建设美丽深圳,共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整洁有序、干净美观的宜居城市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二)在禁止践踏的公共绿地践踏绿地;

  (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

  (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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