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11月,卫监执法人员在检查位于坪地的某家持有许可项目为"理发店"的卫生许可证的理发店时,看到该场所一楼有几名店员正在为顾客理发和洗发,而该场所的二楼设有5间房,其中有2间洗发间、1间调配房、2间美容房。负责人表示店内一楼主营美发项目,但从去年国庆开始,在二楼新开设了美容服务项目。
经过检查还发现,店内的工作人员都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近一年内对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2018年1月15日,区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六及三十八条对该理发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解析: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而本案中增设美容服务项目属于"变更经营项目"。由此,该理发店必须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就算持有原卫生许可证也是无效的,并不是有了卫生许可证就可以随意增设服务项目。
其次,为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从业人员上岗。
此外,为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相关法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