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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案释法之某印刷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辅城坳工业区的XX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当天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已重新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公司未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及相关义务,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2018年2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9.2.1,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本案当事人未在其贮存危险废物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上述规定。

  本案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在现实中较普遍,如果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能醒目提示接触人员注意,接触危废的人员很可能受到危险废物污染而受伤。贮存危险废物场所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容易造成危险废物与普通废物混合贮存。因此,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有危害性,国家对该行为予以禁止并设置了处罚责任条款。

  四、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连接: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

  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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