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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吉华百邻生活超市超门店经营案

  案情:

  20184月13日,龙岗区吉华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吉华街道光华社区时,发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百邻生活超市超门店摆放一泡沫箱,箱内装着土豆6个、玉米4个、莲藕3个。经测量,泡沫箱占地面积为0.35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对泡沫箱及箱内物品进行扣押。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七十四条,责令当事单位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于53日向当事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于58日缴纳了罚款。

  解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门店经营行为有别于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后者处罚的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行为,而前者属于绝对禁止行为,即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门店经营的商场、门店,应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对于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商场、门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显然,当事人因行政处罚所受损失远高于超门店经营所获利益。各商场、门店应当守法经营,自觉清理超门店经营物品,携手共建美丽有序的宜居宜业生活环境。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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