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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街道碧桂园观麓项目提前动工违法建设案件

  【前言】

  行政相对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提前动工建设,是违法建设案件最常见的违法行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一旦发现,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基本案情】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在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提前进行地下室基坑支护、土石方和试桩工程建设,其违规施工行为还导致周边居工房屋出现沉降问题。接到投诉人黄某、曾某投诉后,宝龙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以下简称“宝龙监察队”)依法立案查处,在经过周密细致调查后,宝龙监察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碧桂园公司补办施工手续,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并处罚款178万余元,碧桂园公司也按要求补齐了建设施工手续,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执法经过】

  2017 年3 月9 日,宝龙监察队巡查发现碧桂园项目有动工行为(推平土),随即对其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 2017 年5 月19日,宝龙监察队再次巡查发现该项目继续施工,对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建设方尽快补办相关报建手续。2017 年9 月,建设方向宝龙监察队提供了龙岗区住建局《提前开工业务办文告知》(项目编号:44030720170585),称其可以开展地下室基坑支持及土石方工程。2017 年12 月12 日,该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 年12 月,宝龙监察队去函区住建局询问涉案项目是否可以提前开工,住建局于12 月28 日复函确认该项目在住建局办理地下室基坑支持及土石方工程提前开工手续。2018 年1月4 日,宝龙监察队再次去函区住建局,要求其明确当前开工是否超出审批范围。2018 年1 月11 日,住建局函复,确认该建设项目当前的桩基础施工不属于提前开工手续许可范围。2018年1 月18 日,宝龙监察队对该项目立案调查,并再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桩基础工程施工行为。2018 年2 月8 日,涉案项目地下室基坑支持及土石方工程取得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月23日,该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GG-2018-0003号)并向宝龙监察队递交了材料。

  宝龙监察队于2018年1月18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8 年2 月14 日,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会同宝龙监察队再次到施工现场核查,责令项目全面停工;随后,约谈了该项目负责人,再次向当事人强调提前开工仅限于地下室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建设,要求当事人停止桩基础工程施工行为,同时依法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查封,要求当事人尽快补办报建手续。

  3月9日,宝龙监察队对碧桂园观麓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基坑支护、土石方、边坡以及桩基础工程)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共计罚款1786427.18元,3月12日当事人已书面提交听证申请,3月31日当事人提出撤销听证。4月9日,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基坑支护、土石方、边坡以及桩基础工程)正式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当事人于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786427.18元(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4月13日,碧桂园项目当事人缴纳了罚金。4月28日,当事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GG-2018-0006号),目前施工是合法施工。

  【执法依据】

  针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提前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宝龙监察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得当,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的复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确定: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就碧桂园观麓项目,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已经取得《提前开工业务办文告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土地监察执法部门是否不应再予以行政处罚?

  首先,当事人虽已取得《提前开工业务办文告知》(以下简称“告知”),但是该告知的特别提示明确要求“申请单位在取得此告知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取得《提前开工业务办文告知》后当事人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次,当事人于2018年2月份取得的该项目地下室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同类别的行政许可,二者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第一,保护的法益不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予以核发的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要件,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时二者都应取得。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意义】

  1、公民投诉作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案件来源的重要方式之一,能有效的帮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并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2、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以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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