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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处理案例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03-01地块)4栋产业研发用房、5栋配套宿舍”的项目未设置顶层临边防护栏杆存在安全隐患。深圳市中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分包单位,负责幕墙工程,其指派的项目专职安全员陈仁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立即处理;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住建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拟对深圳市中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派的专职安全员陈仁宽处肆仟元罚款。被处罚对象自领取《行政处罚预告知书》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该当事人在后续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肆仟元,并按要求完成整改。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一个罚款幅度自由裁量权的焦点问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从《现场取证照片》、《监督检查意见书》、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均显示该项目顶层未设置临边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且陈仁宽两次被告知应对该隐患立即整改但并未进行整改。根据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要求,按裁量权实施标准(一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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