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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案释法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案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5日某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尚未发放员工8月份工资。

  案件办理: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2017年8月份的工资表及考勤表等相关用工资料。经核实,该单位拖欠65名员工8月份的工资共30余万元。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期限内支付员工工资。该单位在期限内支付了员工2017年8月份工资,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进行了撤销立案处理。

  案件解析: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月7日发放上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15日,即每月22日之前必须发放上个月工资,而在本案中A公司2017年9月25日尚未支付员工8月份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A公司已经在期限内支付了工资,违法行为已经改正,因此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未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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