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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文体旅游局以案释法之XX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9日11时30分至12时15分,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平湖街道的XX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厂房内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持有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但在该公司车间内发现有已印刷好的出版物;证载经营场所地址是“深圳市福田区”,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符,负责人解释称正在年审换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扣押非法印刷的出版物400本,开具执法文书以备进一步调查,现场己拍照取证。2018年4月10日我局立案进行调查。2018年4月11日上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饶某某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及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及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5月16日,我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肆佰本(400本),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本案中,当事人证载经营范围是其他印刷品印刷,无出版物印刷许可,该公司承接出版物印刷业务,却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非法承印出版物400本,违法经营额6000元,因其未做好封面故尚未出货,因此认定其无违法所得,考虑其无违法所得,且所承印的出版物数量不多,遂作出上述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本案中,当事人证载经营场所地址是深圳市福田区,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是深圳市龙岗区,两地不符,且有效期限已过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考虑其正在年审换证,且是初次违反本规定,遂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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