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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案释法之用人单位未向员工交付劳动合同文本案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9日某劳动部门接到举报称A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一份给员工。

  案件处理:执法人员2017年10月10日调阅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相关用工资料。经核实,该单位共有70名员工均有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A公司保管,未给员工一份。

  针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依法向员工交付一份劳动合同文本。该单位在改正期内改正了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提交了员工签名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进行了撤销立案处理。

  案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本案中,A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向员工交付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属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责令A公司改正,如A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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