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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环保水务局以案释法之某家私厂未组织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某家私厂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组织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石材家私生产加工项目主体工程就投产。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某家私厂未组织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龙岗区环保水务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该厂提出申辩,主要内容为“公司同环保机械设备公司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8年6月16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龙岗区环保水务局检查时,该厂部分工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已落实并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并登报道歉。鉴于上述情节,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总则第八条,龙岗区环保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2.5,对该厂作出处以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法条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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