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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环保水务局以案释法之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末级排放口采集水样一份,经检测,所排废水中总氮为48.1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为20mg/L)。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壹个月,并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罚款。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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