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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文体旅游局以案释法之XX网络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231000分至1040分,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的XX网络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查封该场所,扣押违法经营设备收银主机1台,开具执法文书以备进一步调查,现场已拍照取证。20181126日,我局立案进行调查。20181127日上午,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刘某来我局接受调查,其承认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并解释称网吧刚开业不久,前来上网的人很少,目前仍处于亏损状态,并无获利。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20181224日,我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适用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没收违法经营设备收银主机壹台(1)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考虑其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能积极配合查处主动停止经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不超过1万元的,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根据如下情况予以罚款:1、第一次违反且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且能配合查处主动停止经营的,视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不予罚款”,遂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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