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以案释法

吉华街道【以案说纪】第73期

  【我该怎么办】

  老陈是某贫困乡负责扶贫工作的干部,在对全乡贫困户的建档立卡工作中,他违反规定擅自为家庭条件较好的何某办理相关手续,当地有关部门发现并调查核实后,因乱作为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受到处分后,老陈在工作中开始变得“小心谨慎”起来,他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干事,不干事总不会出事了吧。

  【“纪律君”如是说】

  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疏远了党群干群关系,弱化了党的执政基础,危害甚大。今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上文中,老陈由“乱作为”到“不作为”的两次违纪行为看似症状各异,实则出自同一病灶,其根源在于责任心缺失、群众观淡薄。他的“转变”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改作风不能心存侥幸,讳疾忌医,只有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才能平安无事。

  【相关案例】

  2014年12月,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建管办负责人熊先银违规为该镇某村民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办理了许可,因乱作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之后,他不仅未深刻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滋生“办事太积极,容易出问题”的错误观念,于是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的心态,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以种种理由上推下卸、敷衍塞责、消极应付,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而且滞缓了全县重点拆迁工程进度。2018年,在拆迁户肖某三番五次请求后,熊先银才“勉为其难”地在其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表上签署“以拆迁办调查核实情况为准”的“调查”意见,另一位拆迁户杨某在连吃了4次闭门羹后仍然一无所获。2018年11月,熊先银因不作为再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但庸懒散奢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然而,个别地方在干部管理中依然存在误区,认为党员干部不犯原则性错误,不违法乱纪,就不用动真格进行处理。在新时代,对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绝不能听之任之、轻轻放过,而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应该结合落实“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让这类干部“寸步难行”,让不会为、不作为的干部让位子,让能作为、善作为的干部有位子。使在位的干部有危机感,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让向上的干部有积极性,干事有平台,始终如履如临、兢兢业业,不断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活力。

  吉华街道纪工委摘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