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以案释法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黄某某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深圳市龙岗区某花园某栋的一套房屋的承租人黄某某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并从中收取租金。该行为违反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三)的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不得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执法人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后,依法向黄某某送达《行政处罚预告知书》,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黄某某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最后,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第五十四条: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结合《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要求,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对黄某某对其作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障性住房的租后和售后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最重要方面之一。随着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数量的增多,部分住户私下转让、转租的行为比较突出。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查处,有利于维护保障性住房小区全体住户的公共利益,规范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创建文明、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