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2日和9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对该公司使用的叉车进行尾气检测,经检测,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75m-1,超过限值(限值为0.5m-1)。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龙岗区环保水务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龙岗区环保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