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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案释法之XX印刷有限公司接受个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201918日1625分至1700分,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及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后,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XX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为印刷企业,证照齐全,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内正在印刷一批名为《两行文字慰英雄》的出版物,现场负责人出示的合同订单显示委印方为程某。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扣押《两行文字慰英雄》(散页未装订)200份,开具执法文书以备进一步调查,现场已拍照取证。201919我局立案进行调查。20191月14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授权委托总经理钟某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公司接受程某的委托印刷出版物《两行文字慰英雄》(因客户是娄底的,没有具体注明书的名称,所以印刷合同显示产品名称为《娄底画册》)的事实并解释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接单,共承印300本,每本单价9元,总经营额是2700元,原本与客户约定1月7日交货,但因公司最近业务较多,1月8日才开始印刷,当天印好的散页均被执法人员扣押,故尚未交货,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接受个人委托印刷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款的规定。2019227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及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对当事人接受个人委托印刷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出版物《两行文字慰英雄》(散页未装订)贰佰份(200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本案中,当事人接受个人委托印刷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本案中,当事人接受个人委托印刷出版物考虑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经营数额不足一万元,且未交付无违法所得,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首次被查处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罚款1万元”,遂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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