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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以案释法之大型立柱广告牌拆除案

  2019121日,平湖街道执法队在执法巡查时发现,平湖街道水官高速与盐排高速交汇处绿化地上有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该立柱上有三个广告展示面,内容涉及房地产销售,并附有项目销售电话,面积约60平方米。经查,该立柱广告系深圳市某高速广告有限公司设置,广告审批时间已到期。执法队立即联系当事人,要求其及时整改,自行拆除,但当事人拒不配合,迟迟未整改到位。考虑到这种大型立柱广告拆除难度大,成本高,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我队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于201912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广告招牌上的电话号码进行停机处理,当事人于当天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该立柱广告。

  解析

  违规设立的大型立柱广告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带来视觉污染,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但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大都不配合处理,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该类立柱广告采用强制拆除手段,每个立柱将耗费8万元的拆除费用,行政成本较高;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耗费时间长,而且还需要协调交警部门配合,行政执法效率低。为此,平湖街道执法队创新执法手段,以立柱广告产生较大经济效益为抓手,充分利用电话停机系统,斩断商家获益渠道,倒逼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计罚期间自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城管部门查验确已拆除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城管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未能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的以申请日为查验日;按日计罚累积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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