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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情:

  2018年10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由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坂田南杨美村布龙路保障性住房项目06-01地块地基与基础工程存在“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被处罚单位自领取行政处罚处罚相关文书后未提起陈述、申辩等,并在2019年1月23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后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即处以1.5万元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从事建设工程的有关施工活动,需要求各单位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予以处罚,有助于规范全区建筑行业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我区建筑工地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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