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以案释法

布吉街道安监办以案释法之某印刷公司未对其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上午10时,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某印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发现:1.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论证;2.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需整改。2019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印刷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公司负责人袁某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中的员工人数与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交证明均为6人。2019年1月21日,该案经上级领审批同意立案由于该案的立案时间临近春节假期,为避免出现超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经上级审批同意延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向该印刷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诉申辩期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诉和申辩的申请,2019年3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二、处罚依据

  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论证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47的规定,适用“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该印刷公司给予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已经行了整改并于2019年326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三、法条链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47:

  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3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2.9万元罚款。

  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处2.9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