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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街道以案释法之一

  【基本案情】2017年5月31日,南充市嘉陵区盐溪乡桅杆坝村村民李某荣(当时61岁)以崔某付(当时48岁)的名义入职深圳市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境公司),从事环卫工工作。入职当日李某以崔某付身份填写《入职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某环境公司以崔某付的名义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8年8月16日,李某荣发生交通事故,于2018年8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2月2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荣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环境公司。2019年3月28日,李某荣的妻子、儿子和女儿向布吉街道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某环境公司支付李某荣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50088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7920元。

  【仲裁裁决结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向员工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荣故意冒用他人身份入职某环境公司,有违诚信,也直接导致某环境公司错误的为他人缴交工伤保险费,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环境公司在录用员工时,未发现李某荣本人与其冒用身份之间的差异,仍录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员工,并为冒用的身份投保,亦存在失查之责,应承担次要责任。故认定,某环境公司承担30%的支付责任。李某荣死亡时(2018年8月18日),统筹地区上年度(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48元、上年度(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396元,故某环境公司应支付三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502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36376元。

  【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这个标准既无地域之分,也无户籍之别,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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