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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之周某旭未经登记擅自养犬案

  案情:

  201941511时,龙岗区吉华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阳光花园某栋住户饲养了一只边境牧羊犬,犬主为周某旭,其无法提供养犬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我局责令当事人于201941817时前补办登记,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9424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2019417日补办了养犬登记,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解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我市饲养犬只的数量逐年剧增,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规范势在必行。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深圳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近年来,因犬只伤人、犬只扰民或者犬只未束犬链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对犬只进行登记,既方便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在出现纠纷时也能更准确地找到对应的饲养人依法依规处理,平息矛盾。同时,城管部门对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意在通过执法,引导市民群众文明养犬,自我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氛围。

  相关法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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