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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之某某豆腐加工厂暗管排污案

  案情:

  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某豆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豆腐的生产加工,主要工艺为黄豆(原料)、浸泡、磨浆、蒸煮、成型、油炸、调味、包装及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车间内污水沟→车间外污水沟→废水处理设施旁的雨水沟→最后流入厂界外雨水沟。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车间内排水沟使用高锰酸钾液体对暗管排污流向进行“示踪实验”,根据“示踪实验”确认该车间内的污水经过暗管排到厂区内雨水沟(未接入污水处理池),最后排入厂界外雨水沟,并全程录像取证。有环评批复(深龙环批〔2015〕72830号)。龙岗区环境监测站检测人员在该单位车间内排水沟、车间外排水沟、废水处理设施旁排水沟、厂界外排水沟各采水样一份送检,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深龙)环监JS2019-150号)。其中化学需氧量为8.55×103mg/L(标准值为9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58×103mg/L(标准值为20mg/L),均超标20倍以上。

  解析:

  某某豆腐加工厂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8.1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B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罚款50万”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的罚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作为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后,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利剑三号”、环保督察等行动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对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守护好龙岗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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