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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之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暗管排污案

  案情:

  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未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开工建设18K金项目,主要工艺为执膜、镶石、抛光及清洗。该项目于2018年2月建设完成。该公司抛光、清洗工艺产生的工业废水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埋设暗管的方式将车间清洗槽产生的清洗废水,直接排放到厂界外车间清洗槽排放口。龙岗区环境监测部门采样工作人员在陶粒车间清洗槽出水口、厂界外车间清洗槽排放口及废液桶分别采样送检,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深龙)环监JS2019-118a号),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以下简称标准),车间清洗槽出水口:总铜0.828mg/L(标准为0.5mg/L)超出标准不足1倍。

  解析:

  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与《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1裁量标准:“报告表类;一般区域;限期内补办环评批复的或限期内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罚款5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8.1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A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罚款20万”的规定,以上合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罚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作为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后,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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