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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徐xx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龙岗区坂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徐XX在坂田街道五和社区五和大道92号前,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束犬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徐XX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10月12日9时35分前改正。

  二、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徐XX于2023年10月12日下午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队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作出【2023】深龙坂城行罚告字第3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徐XX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队于当天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作出【2023】深龙坂城行罚决字第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分析

  针对此类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束犬链案,违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时,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水平逐渐提升,我国养宠人群不断扩大,宠物数量也在日益激增。面对庞大的养宠需求,也会随之产生许多问题。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出现在禁养烈性犬的区域违规养犬、遛狗不牵绳、由狗随意大小便不处理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给身边邻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也会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牵引绳,拴住的是宠物主人和宠物犬的素质,只有扎紧制度的“笼子”,握紧养犬的文明“绳”,才能换来彼此包容、和谐共处的社会氛围。使文明养犬蔚然成风,是一个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精细化、规范化的充分体现,也是群众文明素养不断提升的强力证明,做好养犬管理我们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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